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第二十二条 企业编制年度和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对经查实后的资产、负债有变动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进行确认和计量,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6-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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