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要求企业向其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6-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