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三十二条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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