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