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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