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五条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五条 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