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条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条 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