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一条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