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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