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