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