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劳动保护,防止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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