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24-12-06 共 1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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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 第二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 第四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 第五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 第六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预防、控制、消除职业中毒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 第七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禁止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第八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 第九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本... 第十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关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卫生行政、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 第二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 第四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 第五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 第六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预防、控制、消除职业中毒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七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禁止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第八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 第九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 第十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关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卫生行政部门及...

第二章 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

第十一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二章 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 第十一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二章 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 第十二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二章 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 第十二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二章 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 第十三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二章 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 第十三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二章 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 第十四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二章 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申报存在职业中毒危害项... 第十四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二章 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申报存在职业中毒危害项... 第十五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二章 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二章 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二章 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 第十六条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 第十六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二章 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 第十六条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十七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 第十七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 第十八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 第十八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 第十九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确保劳动者安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知... 第十九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确保劳动者安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知... 第二十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确保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不得擅自拆... 第二十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确保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不得擅自拆... 第二十一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 第二十一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 第二十二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二十二条 有毒物品必须附具说明书,如实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 第二十二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二十二条 有毒物品必须附具说明书,如实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 第二十三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二十三条 有毒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以易于劳动者理解的方式加贴或者拴挂有毒物品安全标签。有毒... 第二十三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二十三条 有毒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以易于劳动者理解的方式加贴或者拴挂有毒物品安全标签。有毒... 第二十四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 第二十四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 第二十五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二十五条 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采取下列措施: (... 第二十五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二十五条 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采取下列措施: (... 第二十六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 第二十六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 第二十七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二十七条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者处理从事使用高毒... 第二十七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二十七条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者处理从事使用高毒... 第二十八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 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高... 第二十八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 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高... 第二十九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有毒物品的... 第二十九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有毒物品的... 第三十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执行本条例规定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依照本条例规... 第三十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执行本条例规定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依照本条例规...

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三十一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 第三十一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 第三十二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 第三十二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 第三十三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离岗时未进行职业健康检... 第三十三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离岗时未进行职业健康检... 第三十四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三十四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三十五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者的职业史... 第三十六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者的职业史...

第五章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七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五章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七条 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危险的情况下,有权通知用人单... 第三十七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五章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七条 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危险的情况下,有权通知用人单... 第三十八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五章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 第三十八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五章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 第三十九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五章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权在正式上岗前从用人单位获得下列资料: (一)作业场所使用的有毒物品的特性、有... 第三十九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五章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权在正式上岗前从用人单位获得下列资料: (一)作业场所使用的有毒物品的特性、有... 第四十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五章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条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 第四十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五章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条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 第四十一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五章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 第四十一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五章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 第四十二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五章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劳动者从事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第四十二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五章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劳动者从事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第四十三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五章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应当... 第四十三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五章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应当... 第四十四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五章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由原用人单位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承担的补偿责任。 ... 第四十四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五章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由原用人单位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承担的补偿责任。 ... 第四十五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五章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五条 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 第四十五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五章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五条 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 第四十六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五章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知识,遵守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 第四十六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五章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知识,遵守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 第四十七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作业场所... 第四十八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核查反映用人单位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履行监督责... 第四十八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核查反映用人单位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用人单位... 第四十九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职业卫生规范。 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第四十九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职业卫生规范。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使用有... 第五十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卫生... 第五十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 第五十一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 第五十一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 第五十二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 第五十二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第五十三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和使用有毒物... 第五十三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现场... 第五十四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有权... 第五十四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 第五十五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五十五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五十六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 第五十六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

第七章 罚 则

第五十七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七章 罚 则 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 第五十八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七章 罚 则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第五十九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七章 罚 则 第五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第六十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七章 罚 则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3... 第六十一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七章 罚 则 第六十一条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给予警告,责令... 第六十二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七章 罚 则 第六十二条 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由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 第六十三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七章 罚 则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 第六十四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七章 罚 则 第六十四条 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 第六十五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七章 罚 则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 第六十六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七章 罚 则 第六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 第六十七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七章 罚 则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 第六十八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七章 罚 则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七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 第五十八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 第五十九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 第六十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七章 罚则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 第六十一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七章 罚则 第六十一条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 第六十二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七章 罚则 第六十二条 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 第六十三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七章 罚则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 第六十四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七章 罚则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权... 第六十五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七章 罚则 第六十五条 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妥... 第六十六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七章 罚则 第六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 第六十七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七章 罚则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 第六十八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七章 罚则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 第六十九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七章 罚则 第六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涉及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的有关事项,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职业病防治... 第七十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涉及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的有关事项,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 第七十一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