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二章 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二章 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