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二章 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 第十六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二章 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 第十六条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