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禁止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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