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