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七章 罚 则

第六十六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七章 罚 则 第六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
(二)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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