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二十七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二十七条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者处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
劳动者结束作业时,其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高毒作业区域内,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业区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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