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二十八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岗位津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