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二十九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有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