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用人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用人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