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核查反映用人单位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如实、具体提供反映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必要时,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可以查阅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报送有关材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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