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职业卫生规范。
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防护性能进行定期检验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立即消除隐患;消除隐患期间,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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