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举报人、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负有保密的义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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