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五章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九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五章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权在正式上岗前从用人单位获得下列资料:
(一)作业场所使用的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预防措施、教育和培训资料;
(二)有毒物品的标签、标识及有关资料;
(三)有毒物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四)可能影响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关资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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