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五章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五章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条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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