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中毒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品;
(三)组织控制职业中毒事故现场。
在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中毒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品;
(三)组织控制职业中毒事故现场。
在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