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二十二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二十二条 有毒物品必须附具说明书,如实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没有说明书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用人单位销售。
用人单位有权向生产、经营有毒物品的单位索取说明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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