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三十六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中毒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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