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三十四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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