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五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5-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