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安服务

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安服务 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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