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22-03-29 共 10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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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 第三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 第四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五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 第三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 第五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章 保安服务公司

第八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安服务公司 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 第八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安服务公司 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 第九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安服务公司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 第九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安服务公司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 第十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安服务公司 第十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 第十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安服务公司 第十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 第十一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安服务公司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 第十一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安服务公司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 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安服务公司 第十二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 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二章 保安服务公司 第十二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

第三章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十三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十三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 第十三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十三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 第十四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十四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 第十四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十四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 第十五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十五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第十五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十五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第四章 保 安 员

第十六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 安 员 第十六条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 第十七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 安 员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 第十八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 安 员 第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 第十九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 安 员 第十九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 安 员 第二十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

第四章 保安员

第十六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安员 第十六条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 第十七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安员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 第十八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安员 第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 第十九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安员 第十九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安员 第二十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

第五章 保安服务

第二十一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安服务 第二十一条 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安服务 第二十一条 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安服务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投资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 第二十二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安服务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投资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 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安服务 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 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安服务 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 第二十四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安服务 第二十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业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的保安员应当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安服务 第二十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业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的保安员应当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安服务 第二十五条 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 第二十五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安服务 第二十五条 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 第二十六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安服务 第二十六条 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保安从业单位不得... 第二十六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安服务 第二十六条 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保安从业单位不得... 第二十七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安服务 第二十七条 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和... 第二十七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安服务 第二十七条 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和... 第二十八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安服务 第二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需要为保安员配备所需的装备。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安服务 第二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需要为保安员配备所需的装备。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二十九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安服务 第二十九条 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 第二十九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安服务 第二十九条 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 第三十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安服务 第三十条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第三十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安服务 第三十条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第三十一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安服务 第三十一条 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 第三十一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安服务 第三十一条 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

第六章 保安培训单位

第三十二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保安培训单位 第三十二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 第三十二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保安培训单位 第三十二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十三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保安培训单位 第三十三条 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自开展保安培训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提交能够证明其符... 第三十三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保安培训单位 第三十三条 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 第三十四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保安培训单位 第三十四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支使用培训,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负责。承担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 第三十四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保安培训单位 第三十四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支使用培训,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负责。承担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 第三十五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保安培训单位 第三十五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制订教学计划,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职业... 第三十五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保安培训单位 第三十五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制订教学计划,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职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 第三十六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 第三十七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留... 第三十七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留... 第三十八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八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九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接到投诉的公安... 第三十九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接到投诉的公安... 第四十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第四十二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第四十二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第四十三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四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保安从业单位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 第四十四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保安从业单位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 第四十五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 第四十五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 第四十六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赔付;保安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从业单位可以... 第四十六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赔付;保安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从业单位可以... 第四十七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第四十七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 第四十八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第四十八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第四十九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第四十九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员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五十一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 第五十二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以及保安员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五十一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 第五十二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