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办理变更的;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保安培训的。
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办理变更的;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保安培训的。
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