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