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 安 员

第十七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 安 员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