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