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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