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保安培训单位 第三十五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保安培训单位 第三十五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制订教学计划,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