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第二章 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条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第二章 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条 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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