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第二章 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条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第二章 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条 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