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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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与完善海关对保税区的监管,促进保税区的健康发展,根据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税区,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实施监管。
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四条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保税区内仅设置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和企业。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第五条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在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注册手续。
区内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
第六条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保税区实行海关稽查制度。
区内企业应当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第七条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海关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人员及区内有关场所,有权依照海关法的规定进行检查、查验。
第八条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保税区。
第二章 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九条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第二章 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九条 海关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施简便、有效的监管。
第十条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第二章 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条 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备案。
第十一条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第二章 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一条 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第十二条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第二章 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二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
第三章 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四章 对保税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五章 对保税区加工贸易货物的管理
第十九条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第五章 对保税区加工贸易货物的管理 第十九条 区内加工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所需料、件进出保税区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第五章 对保税区加工贸易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条 区内加工企业生产属于被动配额管理的出口产品,应当事先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第五章 对保税区加工贸易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内加工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境外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
第二十二条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第五章 对保税区加工贸易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内加工企业全部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用含有...
第二十三条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第五章 对保税区加工贸易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内加工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或者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进行加工业务,应当事先经海关批准,并符合...
第二十四条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第五章 对保税区加工贸易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海关对区内加工企业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委托非保税区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