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第五章 对保税区加工贸易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第五章 对保税区加工贸易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海关对区内加工企业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委托非保税区企业进行加工业务的,由非保税区企业向当地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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