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第五章 对保税区加工贸易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第五章 对保税区加工贸易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内加工企业全部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用含有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对其制成品按照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对所含境外运入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实的,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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