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第五章 对保税区加工贸易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条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第五章 对保税区加工贸易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条 区内加工企业生产属于被动配额管理的出口产品,应当事先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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