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第五章 对保税区加工贸易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条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第五章 对保税区加工贸易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条 区内加工企业生产属于被动配额管理的出口产品,应当事先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