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第四章 对保税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十八条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第四章 对保税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十八条 区内企业在保税区内举办境外商品和非保税区商品的展示活动,展示的商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