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第四章 对保税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十六条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第四章 对保税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十六条 保税区内的货物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双方当事人应当就转让、转移事项向海关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