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第三章 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四条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第三章 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四条 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供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物品,使用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经海关查验后放行。
前款货物或者物品,已经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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