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第三章 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五条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第三章 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五条 保税区的货物需从非保税区口岸进出口或者保税区内的货物运往另一保税区的,应当事先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批准后,按照海关转关运输及有关规定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