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第四章 对保税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十七条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第四章 对保税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十七条 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