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在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注册手续。
区内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编制报表,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记录有关进出保税区货物和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和损耗等情况。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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